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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育险和职工医保合并 职工生育期间生育险待遇不变

更新:2019-12-22 09:22:43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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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庞岚月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我省将在12月31日前,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近日,省医疗保障局、人社厅、财政厅等5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了合并的目标、政策和措施。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省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士介绍,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仍然保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而降低。

据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生育医疗费用将纳入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士介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对财政供养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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