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面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专项行动
5月18日,记者从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市全面启动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专项行动,并印发《专项行动方案》。
《方案》指出,专项行动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聚焦教育引导、排查治理、权益保护等重点任务,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全方位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方案》指出,专项行动旨在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做到理性拒绝文身。强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监管职责,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通过记者梳理发现,专项行动共涉及五个方面,分为三个阶段开展。其中五个方面:
一是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是禁止宣传事项。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三是服务禁止情形。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客户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四是强制报告义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五是强化责任追究。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个阶段分别是:2023年9月20日前为排查治理阶段,2023年11月20日前为实地督查阶段,2023年12月15日前为总结提升阶段。
《方案》明确指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本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排查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全面排查辖区内文身店、美发店、美容店、医疗美容机构等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超范围经营、违法广告宣传等行为;全面排查是否存在生活美容机构为未成年人清除文身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开展清除文身等医美项目的行为。
二是全面排查文身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时查看身份证件等情况。
三是全面排查是否存在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以及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等情况。
四是全面排查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是否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五是严格行政审批,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市场监督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要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方案》强调,要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和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并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充分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作用,接受群众举报,快速处理侵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对在排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行为,相关部门要给予教育指导,督促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编辑: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