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遇交通事故 法援助力维权获赔
如遇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因当事一方系残疾人,并在事故中造成了二次伤害引发赔偿争议,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货车撞伤路边行人
伤残等级引发争议
2021年3月,杨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大竹县某路口时,将在路边行走的郑某撞伤。事故发生后,郑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伤势较重的郑某住院治疗5个多月才痊愈出院。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郑某无责任。
事故责任如此清晰,本以为很快就能协商好赔偿事宜。然而在双方协商赔偿过程中,杨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对郑某伤残等级表示不认可,且不愿赔偿部分费用。因事故发生前,郑某已经有部分肢体烫伤,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其肢体造成了二次伤害,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6级伤残,保险公司表示只认可10级伤残。
对于精神智力残障、肢体有部分残疾的郑某来说,遇到这样不幸的事情,实在无力解决,遂郑某及其监护人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诉讼加调解化纠纷
切实保障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引导其通过残疾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并为郑某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及审批手续,安排了援助律师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当事人郑某此前因癫痫发作左手被烫伤,诊断为左手烫伤三级,且郑某属于智力残疾,有无劳动能力、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进行鉴定。因有智力残疾,郑某不能在相对比较狭小的空间里面待,即无法坐车。考虑到郑某交通事故前左手的三级烫伤,及郑某某不能坐车等实际情况。援助律师咨询了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专业意见,司法鉴定工作人员表示,“郑某重新评残存在较大风险及履行困难,通过调解解决是最佳选择。”法院了解本案的特殊情况后,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援助律师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与保险公司及杨某进行沟通,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及杨某赔偿郑某24万余元,并及时兑现。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编辑:王丹